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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篮球架一个多少钱( 业主在小区停车区安装篮球架被拆,起诉物业赔偿11.9元败诉)

生活号 发布时间: 龟兔体育 归档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用途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经相应程序表决通过,不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在公共区域随意放置物品。

在公共区域安装篮球架,邻居不“领情”

王峰(化名)住在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他将网上购买的篮球架自行放置在小区公共道路旁用于放置非机动车的白色区域线内,并用链条锁将装好的篮球架与周围树木相连。

据王峰说,自己购买这个篮球架是为了供小孩子们玩耍。但邻居们似乎并不“领情”,多次拨打政务热线诉篮球架占用公共空间、噪音影响生活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篮球架拆除。

王峰发现篮球架不见了,次日从邻居那里得知是被物业公司收走了。他认为对方无权将自己的财务扣押,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多次要求对方重新原地安装,均遭到拒绝,并被告之禁止在小区内继续摆放篮球架。

交涉未果,王峰将物业公司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并在原址安装好篮球架,赔偿拆除篮球架过程中造成的链条锁损坏、膨胀螺丝不可再次使用等损失11.9元。

物业公司则辩称,自己在拆除前通过张贴通知、拨打电话、上门沟通等多种方式,希望王峰自行拆除篮球架,但均被拒绝。拆除后,他们将篮球架放至仓库完好保存,但王峰仍要求继续安装在原位,并一直拒绝前来领取。物业公司称愿意返还原篮球架,同时表示“肯定不允许再安装在小区公共区域地面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因为双方之间的争议无法解决,因此直至该案庭审结束,该篮球架仍由物业公司保管。

法院:未证明经过相应程序,不予支持

业主能否自行在小区公共区域放置篮球架?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承办法官葛岚介绍,根据《民法典》第271条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王峰将篮球架放置在停放非机动车的公共区域内,而篮球架是用于体育运动,该行为实际改变了共有部分的用途。

而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对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王峰并没有证据证明改变该公共区域的用途已经过相应程序通过,故法院对其放置篮球架的行为不予支持。

法官:物业拆除并无不当,损坏后果自行承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判决书中还写道:此次公共道路狭窄,放至篮球架进行体育运动存在安全隐患,且靠近住宅有较大的噪音……故被告在多次与原告沟通未果的情况下行使物业的管理职责,将篮球架拆除并无不当,因篮球架拆除造成的螺丝、链条锁损坏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秦淮法院判决原告王峰自行到被告物业公司取回篮球架,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在公共区域随意放置物品。”葛岚表示,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业主应按照小区规划的公共区域用途对公共区域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消防要求,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小区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每位业主都希望自己家所在的地方充满温馨与美好,而这需要每位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她表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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