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晚,“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有了新进展。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对王某终止侦查,并对王某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那么,为何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王某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为什么不构成犯罪?为此,苗律结合警方通告进行讲解。
1、王某存在猥亵情节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于9月6日发布通报称,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终止侦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虽然检察院对王某做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公安机关还是以“猥亵他人”对他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说明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王某确实存在对周某的猥亵行为。
之所以对王某采取这一措施,主要是经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但又需要给予严厉处罚,所以对其处以15日顶格的治安拘留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猥亵他人行为”和《刑法》中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有何区别?为何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见,公安机关对王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属于顶格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也对强制猥亵、侮辱罪做出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上主要在于强制的程度不同,实践中通常要求达到轻微伤(非常简单的要求),或者有扯破衣物、灌酒、喂药等行为。
打个比方,王某趁着周某睡着施行猥亵,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张某把周某灌醉施行猥亵,属于《刑法》范畴。现在警方仅处以治安处罚,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说明双方确实发生了亲密接触,但无法认定存在强制。有可能是证明强制证据已经灭失,也可能是不存在强制行为,根据全案情况,逻律倾向于后者,即现有证据不仅不足以证明周某之前主张的被强制猥亵,甚至还有可能有证据显示,两个人之间进行了比较亲密的互动。
3、王某是否构成张某的帮助犯?
张某构成猥亵罪的经过:第二天8点进入周某屋内,强制猥亵1小时40分钟,此时周某完全清醒,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王某猥亵经过:在周某醉酒后三次停留,20 3 3分钟,采取的不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所有不构成刑事犯罪。
据此,可以看出警方认为,周某主张的醉酒与猥亵行为并无关联,张某定罪是因为其在第二天在周某清醒时猥亵近两小时。此时与王某并无关联,所以二人并不构成共犯。
4、治安拘留处理对王某以后的就业、生活会有什么影响?
一般不会有影响,因为治安拘留不是刑事违法记录。但是受过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记录会在公安机关存留。除司法机关办案外其他人无权查询这些资料,所以一般不会影响王某再找工作。
最后,你刷微博时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通告刚出现时,媒体标题分为两派,一大半是《阿里女员工案涉事男领导不构成犯罪》,一些是《“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最新进展:王某被警方拘留15日》,原因很简单,阿里是新浪微博的第二大股东。建议想了解全面的,看看腾讯控股的媒体吧,立场还是很明显的。